这是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
行政纠纷的解决,从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角度来看,也就是行政救济的取得;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角度看,也可以说是对行政权的监督。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违反当事人意愿和法律强行规定的,制作调解书,经送达生效。
领导花大量精力处理信访,在当前特定条件下可能是必要和有益的,但不应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现有规定过于简略,不利于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施行12年了,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足30件,有的法院行政庭门可罗雀;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相当部分审理不下去,不得不在法院的动员下撤诉,撤诉率一度高达57%。国家赔偿法没有提到国家补偿的问题。一些政府领导担心行政判决影响当地经济或者行政效率,甚至公然出面阻止法院判决的执行。
例如,足球协会、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对其成员的处理,村民委员会根据村规民约行使自治权力,公立学校在招生、学籍管理、学位颁发、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管理权。这样做也许能够取得一时之效,但最终埋下社会不安定因素,损害了公民对行政救济制度的信心以及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信赖。其中部分文章收录在《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中。
我们期望中国也会产生几本值得同样赞誉的《行政法》教材。[64]另有文章讨论了我国彩票业的管制问题[65],出租车数量管制模式问题[66],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管制问题[67],大学专业课程设置与政府管制[68],国家科研项目的监理问题[69]。值得一提的是,继翁岳生主编的《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之后,台湾学者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8版)也于2005年在中国大陆出版。周汉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及其作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其中博鳌年会正逢行政法学会成立20周年,会议集中回顾和评价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探讨了我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行政法学的文章难以确切统计。
行政法学从创建之始就大量借鉴了其它学科的知识,这是一个很好的传统。[46]总体的来说,学界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关注远远不如对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讨论,对部门行政法修改完善的关注更加少见。[50]还有学者针对上海市机动车牌照拍卖的做法,论证当公共交通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通过拍卖的方式授予机动车牌照的合法性问题。[18]软法概念的引入和软法手段的提倡,将鼓励多角度、多学科的研究,有助于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
随着2004年宪法的修正,公共利益(特别是土地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问题得到热烈而深入的讨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不但是一个实践问题,更可以提升为具有普遍性的法理学问题。2005年年会论文辑录在《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20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在沈阳市举行了第二届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论坛。
相当数量文章的选题过于宽大,论述空泛。这些讨论以及国务院2004年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加深了学界对行政法原则的了解,也增加了学界对于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的共识。
青锋等编著的《韩国行政复议制度》是近年来第一次对韩国行政法的介绍。例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戚建刚对我国环境应急机制弊端的讨论[60]。
[15]这些研究为我们勾勒了一幅中国行政法的理想图景。而学术界对现实中的问题似乎还缺少足够的关注,所论述的问题常常停留在理念层面上,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立法法学,即以法律的制定、完善为目标的研究,相应地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式。成就与不足 综观2005-06年的行政法学研究,在教科书的编撰和翻译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公共治理的转型和行政法理想模式的探讨也有了深化,行政法原则等一般理论的阐述也得到推进,对《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研究取得丰硕的成果,对行政规制的研究以及实证研究和法社会学研究的应用也出现了若干成功的案例。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主要目标的著作,有杨小君的《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刘建平的《中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和马怀德主编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17]软法的研究者对软法的描述和定义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可以看出作者试图概括的现象:由国家机构或者非国家机构制定或者形成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司法执法力的行为规范。
袁曙宏《服务型政府呼唤公法转型:论通过公法变革优化公共服务》,《中国法学》2006第3期。这些题目不大,但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步。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实践已有很大发展,但行政法学界对此始终缺乏足够的关注。[58]宋华琳《论行政规则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初步观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仍在制定过程中。厦门大学法学院举办了政府管制与人权保障研讨会(2006/5)。
这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成功范例。[7]这说明,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中国行政法教科书在体系上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吴小龙《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的引进》,《法学》2005年第4期。行政法学的研讨活动比较活跃。
其次,作为一个分支学科,行政法学对整个法学研究作出超越学科的贡献也是欠缺的。[30]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在英法行政法方面,姜明安主编的法学译丛·公法系列组织翻译了Michael Taggart编的《行政法的范围》和L. Brown 和J. Bell的《法国行政法》。[62] 新领域与新方法 对政府管制(规制)的研究,以及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对实证方法和法社会学的运用,是近两年的一个亮点。
与之同时,行政法学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此提出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鲁鹏宇以行政过程论为观察视角,介绍了日本行政法从法解释学到立法论的转变[13]。
应松年主编的《当代中国行政法》集合了40位作者,篇幅达211万字,是迄今国内规模最大的行政法学著作。【关键词】行政法学 研究状况行政法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但正在快速发展之中。在行政法论文中引用外国文献也蔚然成风。刘恒《完善我国城市规划法律程序制度的若干建议》,《法治论丛》2006年第1期。
政府规制理论为现代行政法学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有助于革新传统行政法的概念架构和学理体系,建立起对真实世界行政过程有解释力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例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贯彻《行政处罚法》关于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产物,是地方政府的创新之举。
莫于川《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从行政法治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从1989年的第二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学》29万字到现今主流教科书的70-100万字,这种字数上的增长也反映了行政法规范的细化和讨论的深化。
2005年出版了周佑勇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和胡建淼主编的《论公法原则》,它们基本上代表了行政法原则研究的最新成就。教学科研部门与实务部门建立固定联系制度对两方面的提高和发展都有好处,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方式。